职工符合哪些条件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3、离休、退休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出境定居的;
6、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在职职工去世的;
8、在职职工收到研究生录取通知的;
9、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或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10、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3、离休、退休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出境定居的;
6、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在职职工去世的;
8、在职职工收到研究生录取通知的;
9、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或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10、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韩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太史大街中段建行5楼 电话:0913-5162313 邮编:715400 ICP备案号:陕ICP备15015887号-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