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优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中住房套数 认定标准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等相关文件及2023年9月11日住建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视频会议精神,现调整政策如下:
一、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我市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商业银行贷款购买过住房,均按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二、缴存职工家庭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本通知自2023年9月11日起执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韩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