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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细则(试行)

 

韩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业务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方便职工,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韩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韩房金发〔2015〕6号)及中、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转移、跨省通办业务,由市公积金中心管理科负责。

第三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贷款前以购房原因提取时,其贷款额度将根据提取后的账户余额重新核定,职工应合理规划提取金额,确保不影响贷款资格及额度。

第四条 职工及配偶在市公积金中心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余额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采用银行结算应用系统进行实时结算。

第六条 所有公积金提取业务全部建立电子档案。

 

第二章  提取

第七条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在本市无自住住房租房的;

(四)城镇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

(五)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或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六)退休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第八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申请人本人本市有效的银行一类储蓄卡(工行、农行、建行、中行等);

(三)提取证明材料原件;

(四)职工本人因特殊原因由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韩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书》及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五)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适用于职工配偶、子女、父母的,需提供相关关系证明原件(结婚证、同户户口薄、独生子女证、出生医学证明等)。

第九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并需提供相关资料。

(一)购买商品房: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票据。

(二)购买二手房:房屋买卖协议、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证。

(三)购买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购房票据。

(四)购买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协议、补款票据。

(五)集资建房:建房批文、购房花名册、购房合同、购房票据。

(六)自建自住住房:

1.城区建房:《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票据。

2.农村建房:《不动产权证书》、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出具的建房证明、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票据。

(七)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证书、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应大修证明或经鉴定为C级/D级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相关费用票据(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票据)。

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5年内,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可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支出。 

第十条 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并需提供相关资料。

(一)偿还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及配偶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协议》。

(二)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首次提供)、近3个月的银行还款明细。借款人及配偶在还款期限内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当年还款本息。

(三)提前还款:借款合同、提前还款票据。借款人及配偶一年之内可以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额。

第十一条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并需提供相关资料。

(一)租赁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管理单位制式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

(二)租赁商品房:结婚证、职工及配偶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无房证明;单身职工提供本行政区域内的无房证明、单身声明。

职工租房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个家庭每年提取总额不超过20000元。

第十二条 城镇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并提供加装电梯批文、《不动产权证书》、加装电梯费用分摊方案、分摊费用票据、竣工验收证明。自竣工验收之日起三年内,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可办理一次提取,提取总额不超过个人分摊部分费用。

第十三条 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或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一年内市(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住院结算票据、亲属关系证明。提取总额不超过住院结算票据中个人支付部分。

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一年内市(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突发事件证明、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大额支出费用票据。同一事项只办理一次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出。

第十四条 职工退休时,提供劳动人事部门批文或退休证,提取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职工辞职、辞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6个月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6个月后可提取,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提取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 职工出境定居时,提供护照、出境定居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提取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并需提供相关资料。

(一)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死亡证明;提取人与死亡职工关系证明;继承人有效身份证;《韩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承诺书。

(二)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死亡证明;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者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书面申请。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取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 职工工作调动的,提供劳动人事或主管部门开具的工作调动介绍信、函或批文。行政区域内调动的,办理转移手续;行政区域外调动的,先封存账户,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6个月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第十九条 职工办理提取业务,账户预留额不得低于百元,注销个人账户除外。 

第二十条 办理提取业务,提取资金划入职工本人账户;办理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业务,提取资金划入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账户;人民法院执行扣划职工住房公积金划入法院执行账户。

 

第三章 提取流程

第二十一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线下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提取所需资料原件,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

(二)工作人员受理并审核所有资料,审核通过后,提交审批。

(三)准予提取的,即时办结;不予提取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如资料需进一步核实,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

 第二十二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线上办理流程: 

(一)移动端:下载“手机公积金APP”。操作步骤:下载“手机公积金APP”-【归集业务】-【公积金提取】。

(二)网页版:登陆“个人网厅”。操作步骤:登陆网址:http://219.145.169.222:7003/wt-web-gr/login,【缴存人入口】-【验证码登陆】-【我要提取】。

(三)准予提取的,即时办结;不予提取的,退回并注明原因。如资料需进一步核实,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

(四)如有其他特殊情况导致无法线上办理,可前往政务服务大厅公积金窗口线下办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资料等骗提套取行为,市公积金中心向职工所在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并将相关信息依法纳入征信系统;对拒不退回骗提套取资金的,向公安、纪检相关部门移交,并取消其五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第二十四条 市公积金中心对协助缴存职工以虚假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机构和人员,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此前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从2026年1月4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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