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细则(试行)
韩城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细则(试行)
为加强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更好地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公积金贷款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陕西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理指引》(陕建发〔2016〕176号)和《韩城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韩房金发〔2015〕7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韩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审批及管理工作。公积金贷款遵循先存后贷、存贷挂钩、贷款担保的原则。
一、贷款对象及条件
贷款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连续足额正常缴存6个月(含)以上,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一)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2.有稳定的收入和良好的信用,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提供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并支付不低于购房规定比例的首付款或自筹资金;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支付不低于购房规定比例的首付款。
4.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无尚未结清的债务或未解除的贷款担保。
5.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名下无成套住房的,按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6.截止申请贷款日,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商品房,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为两年内的;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现房,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为两年内的,《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两年内的;购买二手房,《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两年内的。
7.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对出现下列情形的借款申请人不予受理:
1.职工本人或配偶个人征信报告5年(60个月)内连续3期(含)、累计超过6期(含)以上逾期记录;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累计3期(含)以上的。
2.职工离婚六个月(含)以内(以离婚证、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出具日期为准)。
3.家庭第三次(含)以上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和购买第三套(含)以上住房的。
4.弄虚作假、隐瞒收入等提供虚假资料、面谈不如实配合、有骗提骗贷行为的缴存职工,市公积金中心将取消其本人和配偶5年内提取公积金或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资格,并书面通知所在单位。有以上违规行为的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的缴存职工,市公积金中心将向公安、纪检相关部门移交。
二、贷款额度、首付比例、期限、月还款额
(一)贷款额度
双缴存职工家庭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70万元,单缴存职工家庭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二孩及以上多子女家庭在贷款额度基础上提高至1.2倍。
(二)首付比例
1.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20%。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15%。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费用总额的70%。
(三)贷款期限
1.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2.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年龄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贷款年限距退休不足10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内;借款人为年满60周岁退休或延迟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特殊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其单位公章。
(四)月还款额
月还款额(月偿还贷款本息额)控制在家庭月收入的30%—60%,对极其困难家庭,根据实际情况综合确定下限不得低于家庭月收入的20%。
核定借款人及配偶收入时,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总额按公积金缴存基数和工资流水综合分析予以确定;未缴存公积金的,月工资总额按收入证明、银行流水或完税证明等实际收入计算;对无法证明收入情况的,按韩城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三、贷款利率
(一)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贷款期限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的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四、贷款资料
贷款所需资料:个人资料、房屋资料、担保资料。
(一)个人资料
借款申请人资料:
1.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士官证);
2.户口簿;
3.婚姻关系证明(单身声明、结婚证、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等);
4.缴存职工家庭(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范围内的《不动产查询信息结果证明》;
5.银行柜台存取小票(主借人);
6.个人征信报告;
7.异地贷款职工需提供《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
8.二孩及以上多子女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需提高额度的,提供可证明生育关系或依法抚养关系的材料: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证、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等。
(二)房屋资料
分两类:购买住房、建造住房。
1.购买住房资料(期房、现房、二手房)
期房资料:
(1)楼盘“两书”: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五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房屋建造单位公章。开发企业在市公积金中心已备案楼盘无需提供;
(2)合法的购(建)房合同原件;
(3)购房首付款凭证及其复印件。
现房资料:
(1)《不动产权证书》、销售不动产发票及其复印件;
(2)合法的购(建)房合同原件;
(3)购房首付款凭证及其复印件。
二手房资料:
(1)《不动产权证书》及其复印件;
(2)契税完税证、销售不动产发票及其复印件;
(3)房屋买卖协议及其复印件;
(4)购房首付款凭证及其复印件。
2.建造住房资料
分两类:自建住房、大修自住住房(翻建住房)。
自建住房资料:
(1)建设部门批文或村委会建房证明;
(2)《不动产权证书》、土地证或宅基地证;
(3)工程预(决)算书;
(4)建房资金凭证。
大修自住住房(翻建住房)资料:
(1)建设部门批文;
(2)修房费用凭证(维修费用50%以上);
(3)大修自住住房(翻建住房)协议或合同书;
(4)工程预(决)算书。
(三)担保资料
贷款担保方式三种: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住房公积金联保。借款申请人可选择任意一种担保方式。
抵押担保资料:
(1)《不动产登记证明》(现房/二手房抵押出具抵押权、期房抵押出具预告登记);
(2)抵押担保承诺书(房屋所有权共有人);
(3)抵押登记申请书;
(4)房屋权属证明(离异)。
质押担保资料:
(1)储蓄存单;
(2)国债(99年以后发行的国库券);
(3)质押合同;
(4)出质人身份证。
住房公积金联保资料:
(1)个人住房公积金联保承诺书;
(2)联保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贷款流程
贷款申请—贷款核查—贷款审批—借款合同签订—抵押登记—贷款发放—贷款偿还—贷后管理。
(一)贷款申请
1.借款申请人向购(建)房屋所在地公积金中心提出公积金贷款申请。
2.市公积金中心贷款经办人必须与借款申请人进行面谈,提醒其仔细阅读面谈告知书,履行告知义务。
3.借款申请人签署市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资料》,书写规范工整,内容详实。
(二)贷款核查
1.重点核查借款人家庭收入是否稳定、个人资信是否良好、有无不良行为记录、房屋产权共有人是否愿意贷款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购(建)房情况重点核查房屋现状以及房屋交易是否真实。
3.抵押物情况重点核查房屋产权是否明晰、产权共有人是否愿意抵押。
(三)贷款审批
1.审核借款人信息、房屋信息、贷款信息是否正确;影像资料是否齐全且符合要求;申请贷款的期限、金额是否符合规定等。审核通过的贷款申请,流转至复审、终审环节。
2.经复审发现异议的,注明原因,将贷款申请退回至审核环节,要求经办人调查落实。
3.未获得批准的,注明未批准原因,将贷款申请退回至审核环节,由市公积金中心经办人告知借款人未批准原因并返还贷款申请资料。
(四)借款合同签订
贷款审批通过后,与市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五)抵押登记
1.属抵押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与委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现房/二手房抵押的出具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期房抵押的出具预告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
2.属质押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与委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贷款质押合同》。
3.属公积金联保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与委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公积金保证人签订保证承诺书。
(六)贷款发放
公积金贷款面签、抵押办理完成后,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市公积金中心划转贷款资金,期房划转至预售资金监管专户,现房划转至开发企业银行账户,二手房划转至房产服务中心资金监管专户。
(七)贷款偿还
1.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即贷款期内以每月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须确保其银行扣款账户状态正常。如贷款银行扣款账户自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银行会暂停其非柜面业务,导致贷款无法扣款。
2.签订公积金对冲还贷的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贷款的扣款顺序依次为:借款人公积金账户、借款人配偶公积金账户、贷款银行扣款账户。借款人及配偶的公积金账户各须留存月还款额2倍的余额,不能用于贷款抵扣。
3.住房贷款发放12个月以后,借款人可申请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贷款。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款时,可以选择“期限不变重新计算月还款金额”“月还款金额不变自动缩短还款期限”任意一种方式。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不收取违约金。在贷款期限内,提前部分偿还贷款每次还款金额不低于1万元,原则上不超过3次。
(八)贷后管理
1.资料归档。贷款发放后,贷款经办人及时将所有贷款资料移交档案室,由档案室登记归档。
2.逾期贷款催收
逾期贷款催收指通过电话、短信、微信、上门访谈等方式联系贷款本息不能按时偿还的借款人及时还款。
(1)贷款本息逾1-2期未还,市公积金中心通过短信提醒、电话催收等方式向借款人进行逾期催收。
(2)贷款本息逾3-5期未还,发送逾期催收通知书或律师函、上门催收等方式进行逾期催收。
(3)对逾期6期以上未还,市公积金中心将向借款人单位公函催收、纪检部门通报、追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依法提起诉讼等。同时,市公积金中心内部启动责任倒查机制,实行“一笔一策”包抓机制,逐笔建立公积金逾期档案台账。
3.合同变更
(1)借款人将借款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变更的,必须经当事人各方同意,并签订变更协议。
(2)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遗产或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同意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需办理借款人的债务变更手续。
4.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有权停止支付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并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1)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2)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押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押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3)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4)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毁损、出售、转让、赠予、重复抵押或设立居住权的。
(5)借款人拒绝或阻挠市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和抵押物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6)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影响借款偿还或损害市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利益的。
(7)借款期内,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的。
(8)市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5.注销登记
贷款本息结清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证明》。借款人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六、此前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七、本细则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八、本细则自2026年1月4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