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业务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方便职工,提高办事效率,根据《韩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中、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转移业务,由市公积金中心管理科负责。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采用银行结算应用系统进行实时结算。
第四条 已办理韩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还款期间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结清之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申请办理提取和销户业务。
第五条 所有公积金提取业务全部建立电子档案。
第二章 提取
第六条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退休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在本市无自住住房租房的;
(七)城镇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
(八)在职职工去世的。
第七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以下共性资料:
(一)申请人有效身份证;
(二)申请人本人本市有效的银行一类储蓄卡(工行、农行、建行、中行、农商行等);
(三)提取原因证明材料;
(四)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本人办理,确因特殊原因由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
第八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商品房: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票据;
(二)购买二手房:房屋买卖契约或购房协议、过户后房屋不动产登记证、契税完税证;
(三)购买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协议、补款票据;
(四)集资建房:由集资建房部门提供建房批文和购房花名册,职工提供购房合同、购房票据;
(五)自建自住住房:
1.城区建房:《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建部门建房批准文件、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
2.农村建房:本人或配偶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出具的建房证明、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
(六)大修自住住房:《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城建规划部门出具的“居民个人修建房屋规划许可证”、购买材料发票。
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1年内,经本人同意其父母、子女可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实际支出。同时提供相应的婚姻及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或相关证明材料)。
备注:1.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职工,在贷款前以购房原因提取时,应充分了解公积金贷款政策中关于贷款额度的具体规定,并合理计划提取金额,以免因公积金余额减少而对贷款额度造成影响。2.异地购房,需要由当地相关部门核实,预留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票据的复印件,3个工作日内告知职工准予或不准予提取。
第九条 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偿还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1.借款人夫妻双方账户各预留2个月还款额;
2.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在申请的公积金贷款发放时,签订公积金对冲还贷协议,在贷款结清之前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未签订公积金对冲还贷协议的借款人夫妻双方,在正常还款的情况下,可签订对冲还贷协议。
(二)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仅需首次提供)、近3个月的银行还款明细。
(三)提前还款的:提供借款合同、提前还款结清票据。
职工偿还住房贷款,职工及其配偶在还款期限内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当年还款本息;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有两次以上逾期记录的,不予提取,待结清贷款本息后方可提取;提前归还住房贷款的,一年之内可以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额。
第十条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制式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
(二)租赁商品房:提供结婚证、职工及配偶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无房证明;单身职工申请时,提供单身声明。
职工租房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结合韩城行政区域内房租实际情况,每个家庭每年提取总额不超过10000元。
第十一条 城镇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提供相关部门加装电梯的批文、不动产权证、资金分配方案、实际支付加装电梯分摊费用票据、加装电梯竣工验收材料,自竣工验收材料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可办理一次提取,提取额度不超过个人支付部分费用。
第十二条 职工退休时,提供劳动人事部门批文或退休证,提取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职工辞职、辞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6个月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6个月后可提取。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提取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 职工被开除公职或被判刑的,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法院判决书,提取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在职职工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韩城市住房公积金使用审批表》、遗嘱或者继承人继承权属证明、公证书及有效身份证,提取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 职工出境定居时,提供护照、出境定居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提取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 职工工作调动的,提供劳动人事或主管部门开具的工作调动介绍信、函或批文;行政区域内调动的,办理转移手续;行政区域外调动的,先封存账户,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6个月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没有连接全国异地转移接续平台的,提取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第三章 提取流程
第十八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取申请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及提取所需资料原件,向韩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二)受理提取业务的工作人员要认真核实提供的所有资料,并与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录入资料信息,再提交管理科负责人审批。
(三)审批准予提取的,即时办结;审批不予提取的,应即时告知其本人,资料需进一步核实的,3个工作日内告知本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
备注:审核中对一人多户的,工作人员要告知职工进行合并销户处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资料等骗提套取行为,市中心向职工所在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并列入黑名单;对拒不退回骗提套取资金的,向纪检监察部门移交,并取消其五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相关信息依法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此前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从2021年5月2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