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加大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我市实际,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将双缴存职工家庭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提高到最高不超过70万元,单缴存职工家庭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40万元提高到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二孩及以上多子女家庭在此基础上提高至1.2倍。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首套、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均不低于20%。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缴存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时,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不超过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四、支持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缴存人,可提取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等购房款;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
五、放宽提取年限。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5年内,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可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出。
六、提高租房额度。职工租房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个家庭每年提取总额不超过20000元。
七、支持重大疾病或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或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按实际支出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八、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提取。符合我市老旧小区改造需加装电梯的,自竣工验收材料批准之日起三年内,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可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个人支付部分费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韩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