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住建厅关于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文件精神,大力支持各缴存企业和职工,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现就我市疫情期间实施阶段性政策通知如下:
一、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无法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可申请在6月30日之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视为正常缴存,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受疫情影响,职工办理提取、贷款等有受理时限要求的业务,在疫情期间受理时限期满的,相关资料可延长受理时限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
三、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可在疫情期间申请租房提取,额度最高不超过22000元。
四、对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工作人员,因感染新冠肺炎需要治疗、隔离观察或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在疫情期间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经申请并核实后,不作逾期处理,不计收罚息,不影响个人征信。
五、已开通网上办理的业务事项,推行网上办、不见面办。各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可通过“手机公积金”APP平台在线上办理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退休提取、贷款提前还本、提前结清等业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疫情结束。
韩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