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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韩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中、省相关规定,现就我市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1.2021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个人2020年(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2.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规定,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总额组成主要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 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3.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最高上限不得超过2020年陕西省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即20880元/月;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最高上限不得超过2020年陕西省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三倍11931元/月。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上限的,以上限金额作为缴存基数;未超过上限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4.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韩城市最低工资标准。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21〕5号)规定,韩城市2021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为1850元/月。

  二、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两部分构成,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月缴存基数分别与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的乘积之和。缴存基数、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应分别四舍五入到元,取整数。

  三、执行时间

  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韩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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