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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4月10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拟将包括《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在内的六部法规进行修改,另外五部为《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修改细节如下:

一、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第十四条修改为:“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三、第十五条修改为:“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来源:京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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