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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城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民生保障作用,切实减轻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贷款偿还压力,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韩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韩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细则》及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且该贷款尚未结清,现为符合韩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贷款条件的缴存人发放的用于偿还剩余商业贷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注:新开户职工自开户之日起12个月〔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职工。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的缴存人(以下简称借款人)除应符合《韩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细则》条件,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办理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规定,且正常归还贷款十二期以上(无逾期记录); 

(二)商转公贷款的借款申请人为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只限于配偶);

(三)商转公贷款抵押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且权属明晰,无查封、保全、设定居住权等权利受限的情形,并能办理抵押登记或顺位抵押登记手续(借款申请人应为公积金贷款抵押人);

(四)选择顺位抵押方式的商转公贷款,原商业贷款银行已与公积金中心签署《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协议》;

(五)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借款申请人办理商转公贷款手续并提前结清贷款。借款申请人选择以顺位抵押方式的,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以顺位抵押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五条 商转公的贷款额度,按本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式计算,且不得超出申请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银行贷款余额(取万元以上整数)。

第六条 商转公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剩余年限,且与商业贷款已还年限合计不超过30年,(商业住房贷款已还年限按年取整),最长不超过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五年。

第七条 商转公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执行。

 

第四章 贷款抵押

第八条 商转公贷款申请人应以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房产作为抵押物;

第九条 商转公贷款采用先还后贷和顺位抵押两种方式,借款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一)先还后贷方式,借款申请人自筹资金将原商业住房贷款结清并解除贷款抵押,用原商业住房贷款抵押的房屋(以下简称“原抵押房屋”)作为商转公贷款的抵押担保;

(二)顺位抵押方式,借款申请人在未结清原商业贷款,且抵押权人仍为原商业银行的情况下,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增加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公积金中心将委托银行作为该房屋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办理顺位抵押登记,同意协助办理使用公积金贷款结清原商业贷款。此种方式适用于原商业贷款银行与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受委托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为同一家银行。

 

第五章 贷款所需资料及流程

第十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除按现行存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申请要件外,还需提供原抵押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全款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原商业贷款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合同、原商业贷款账户基本信息及近12个月还款流水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采用先还后贷方式,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借款申请人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住房贷款,持原商业住房贷款结清证明、已解除抵押的原抵押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贷款审核通过后与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二)借款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三)公积金中心收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后,由受托银行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入公积金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的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的个人还款账户。

第十二条 采用顺位抵押冲抵方式,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商转公贷款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咨询商转公贷款政策时,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的,公积金中心给申请人发放商业银行需填写的《个人住房“商转公”贷款告知函》,一式两份;

(二)商转公贷款申请人向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银行提出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本息申请,原商业银行填写同意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和贷款余额明细的《个人住房“商转公”贷款告知函》,并盖章确认;

(三)商转公贷款申请人持同意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和贷款余额明细的《个人住房“商转公”贷款告知函》、原商业银行《借款合同》、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相关资料,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公积金中心进行初审,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出具《个人住房“商转公”贷款初审单》、《个人住房“商转公”贷款三方协议》,初步确定贷款额度、期限、还款方式及月还款金额;

(四)商转公贷款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持受托银行盖章确认的《个人住房“商转公”贷款三方协议》及相关贷款资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贷款;

(五)公积金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校,并应当在受理商转公贷款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准予贷款的,商转公贷款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持原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个人住房“商转公”贷款三方协议》和能足额结清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余额与公积金贷款差额的有效凭证,到公积金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不准予贷款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理由;

(六)商转公贷款申请人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设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顺位抵押登记,公积金中心按规定到不动产登记部门收存《不动产登记证明》;

(七)公积金中心通知借款人并办理发放贷款,受托银行按《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及《个人住房“商转公”贷款三方协议》约定,采用封闭式操作将公积金贷款抵冲原商业贷款,完成商转公贷款,借款人履行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义务;

(八)当公积金贷款到账并同时抵冲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后,原贷款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注销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资料送达公积金中心,由公积金中心前去不动产登记部门注销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登记。

 

第六章 商转公贷款业务的受理和审批

第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对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除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外,其他条件与本市现行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的条件一致,审校后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受理、审核、审批和合规性审查按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和规定执行。

 

第七章 商转公贷款业务启动和停止条件

第十四条 商转公贷款业务启动或停止须依据本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现状,按照合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流动性安全的原则,充分研判本市房地产市场潜在住房贷款需求,适时根据资金使用情况而行。

第十五条 当全市公积金个贷率低于80%,且有下行趋势时,公积金中心应择机启动商转公业务;全市公积金个贷率高于85%,且有上行趋势时,公积金中心可根据房地产市场贷款资金需求等综合因素来研判确定部分停办或实行轮候安排商转公贷款业务;全市公积金个贷率高于90%时,应及时停办商转公贷款业务。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受托银行未按商转公贷款业务程序封闭式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或未及时将注销资料交至公积金中心,导致原有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无法按时结清或原有抵押登记无法及时注销,公积金中心将根据《个人住房“商转公”贷款三方协议》追究受托银行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韩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办法中未尽事宜,按照《韩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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