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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城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细则

 

 

一、贷款对象及条件

贷款对象为住房公积金连续足额正常缴存12个月(含)以上(注:新开户职工自开户之日起12个月〔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人,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有稳定的收入和良好的信用,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提供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并支付不低于购房规定比例的首付款,或具备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自筹资金。

(四)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无尚未结清的债务(住房公积金贷款限贷二次)。

(五)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额度、期限、月还款

(一)贷款额度

1.单笔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核定借款人及配偶收入时,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总额按公积金缴存基数和工资流水综合分析予以确定;未缴存公积金的,月工资总额按实际收入金额计算(需提供收入证明、银行流水或完税证明);对无法证明收入情况的,按韩城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3.首付比例

(1)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建筑面积144㎡(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建筑面积在144㎡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精装修房屋、房价含地下车位或名义上赠送地下车位的、房价明显高于本地区市场平均水平的,房屋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2)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自住普通商品房,建筑面积144㎡(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建筑面积在144㎡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3)异地缴存职工,所购房屋建筑面积144㎡(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建筑面积在144㎡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精装修房屋、房价含地下车位或名义上赠送地下车位的、房价明显高于本地区市场平均水平的,房屋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4)购买二手房和现房的缴存职工,所购房屋建筑面积144㎡(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建筑面积在144㎡以上的首付款不低于40%。

(5)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费用总额的60%。

(二)贷款期限

1.购买、建造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年龄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原则上男干部、工人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或延迟退休的,及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供相关部门文件并加盖其单位公章。

贷款年限距退休不足10年的,经本人申请,中心批准后,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以内。

2.翻建、大修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三)月还款额度

在保证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月还款额与家庭月收入比原则上控制在30%—60%之间,对家庭确有困难的月还款额可降至家庭收入的20%以上。由贷款经办人根据实际情况综合确定“贷款年限”、“贷款金额”和“最低月还款额”。

三、贷款利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文件,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对于二、三套房的界定,既认房又认贷。

贷款申请人需提供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信息证明。

四、贷款审批条件

(一)职工本人和配偶名下存在未结清贷款本息或未解除贷款担保的,不予受理。

(二)职工本人或配偶个人征信报告5年(60个月)内连续3期(含)、累计超过6期(含)以上逾期的不予受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累计达到3期的,不予受理。

(三)职工离婚六个月(含)以内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四)异地贷款职工夫妻双方申请公积金贷款须一方为韩城辖区内户籍,且落户在一年以上,夫妻双方无韩城辖区内户籍或落户不满一年的不予受理。

(五)停止办理公积金装修贷款。

(六)停止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七)停止家庭第三套及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八)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现房,以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签订一年之内,不动产登记证登记日期六个月之内为准,可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贷款发放至开发企业银行账户。

购买二手房的,以不动产登记证登记日期为准,六个月内可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超过期限的不再办理。

(九)建立职工诚信档案,对发现有提供虚假资料、隐瞒收入、弄虚作假、面谈不如实配合等骗提骗贷行为的职工,取消其本人和配偶5年内提取公积金或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资格,并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的缴存职工,同时向其单位和纪检监察部门通报。  

五、本办法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5日起实施。

 

 

                                        韩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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