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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业务运行,完善内部管理程序,防范资金风险,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若干规定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坚持办事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规范业务运行,按规章制度办事,完善内部程序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发展,制定以下若干规定。

一、建立办事公开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相同)应当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开办事的事项、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以及公布办事行为规范、业务咨询和监督举报电话、设置意见箱,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建立办理业务一次性告知制度。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办事程序和需要收取要件清单。管理中心应印制必要的办事指南,放置办事服务大厅提供查询,并在本地住房公积金网站、新闻媒体公开办事流程和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有关政策规定,方便群众办理。

三、严格业务受理审核审批程序制度。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受理中,汇(补)缴的政策性审查、缴存基数调整的年度审核、单位提高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以及职工提取本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理等,实行授权管理,分级审核审批,规范业务受理审核审批程序。必要时,由集体研究决定。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需要报请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批。

四、严格内部业务岗位管理制度。建立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的受理、审核、审批、稽核监督制度,按照不兼容岗位分离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划分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上下级之间的职责,建立职责分离、横向与纵向相互监督制约的内控机制。关键岗位应实行定期或不定期轮岗交流制度。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与贷后管理岗位须分别设置不得兼任。

对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以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审核、审批程序必须完整,形成的材料应及时整理,分类归档专人管理,按规定建立健全档案资料的使用、调阅、保存和销毁制度。

五、严格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制度。管理中心要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规定,在指定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必须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财政部《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规定。需要增开的账户要严格按照规定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严格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对银行专户内资金要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稽核。

六、建立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策制度。涉及住房公积金在银行间跨行划转调拨,沉淀资金短期转为银行定期存款的额度、期限、存款银行,支付委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归集、贷款手续费的标准、支付方式,管理中心与管理部、管理部与管理部之间的资金余缺调剂,须经管理中心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必要时,报告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使用沉定资金购买国债时,购买国债的品种、额度、期限和购买渠道等,经集体研究形成意见,报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会议决策。

七、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住房公积金各业务岗位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和业务中,违反制度规定或者未按规定程序、超越职责和权限范围进行办理、审核、审批造成不良影响或资金财产损失;职责管理范围的各类业务数据、资料、凭证、档案(含计算机信息管理资料)失密、遗失及影响正常工作等工作过错,要追究其工作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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