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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业务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方便职工,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省有关政策规定,以及《韩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转移业务,由市中心管理科负总责。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采取网上银行转账支付方式。现阶段职工本人应准确提供本市与个人信息相符能正常使用的工、农、建银行卡或存折。

第四条  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在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之前,可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建)房款,不足部分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章  提取

第五条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装修自住住房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在本市无自住住房租房的;

(八)在职职工去世的;

(九)在职职工收到研究生录取通知的;

(十)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或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十一)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慢性病及大病治疗后需后续治疗,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第六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以下共性资料:

(一)《韩城市住房公积金使用审批表》;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三)申请人本地区行政区域内的(工、农、建)任意一银行卡或存折(银行卡附柜台回执单或存折附首页复印件);

(四)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本人办理,确因特殊原因由他人代为办理的,需由职工所在单位出具介绍信并提供委托人、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七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期房:已备案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票据;

(二)购买现房: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或购房合同及票据;

(三)购买二手房:房屋买卖契约或购房协议、过户后房屋不动产登记证、契税完税证;

(四)购买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协议、购房票据;

(五)集资建房:集资建房批文、房管部门出具的购房花名册或购房合同、购房票据;

(六)自建自住住房:

1.城区建房:《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许可证明、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

2.农村建房:宅基地使用证或国土部门宅基地划分批文、村乡两级部门出具的建房证明、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

(七)大修自住住房:房屋产权证、城建规划部门出具的“居民个人修建房屋规划许可证”、购买材料票据。

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五年内,经本人同意可一次性提取父母、子女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出。同时提供相应的婚姻及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偿还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近三个月的还款明细;

(二)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首次提取审核原件,留复印件;再次提取只查看原件);近期3个月的还款明细。

(三)提前还款的:提供借款合同、提前还款结清票据。

职工偿还住房贷款,职工及其配偶在还款期限内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当年还款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两次以上逾期记录的,不予提取,待结清贷款本息后方可提取;提前归还住房贷款的,一年之内可以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额。

第九条  职工装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明或住房建设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装修合同、装修工程预算书、购买材料票据及物业公司开具的装修垃圾清理费,装修一年以内可以提取,提取额不超过实际支出。

第十条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制式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

(二)租赁商品房:提供结婚证、职工及配偶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无房证明;单身职工申请时,提供单身声明。

职工租房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当年实际房租支出;租住商品房的,结合韩城行政区域内房租实际情况,每个家庭每年提取总额不超过20000元。

第十一条  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慢性病及大病治疗后需后续治疗,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住院费用结算票据、亲属关系证明;两年以内可以提取,提取总额不超过住院结算票据中个人承担部分。

第十二条  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或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提供有效证明资料,同一事项只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实际支出。

(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提供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每年可提取一次账户余额。

第十三条  职工离休、退休时,提供劳动人事部门批文或离退休证,提取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  职工辞职、辞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提供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提取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职工被判死刑时,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法院判决书,提取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  在职职工去世的,提供死亡证明或火化证,其继承人、受遗赠人与去世职工的关系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由职工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委托一名家属前来办理,提取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  在职职工考取研究生的,提供录取通知书或学籍证明 ,提取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  职工出境定居时,提供护照、出境定居证明或公安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提取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第十九条  职工工作调动的, 提供劳动人事或主管部门开具的工作调动介绍信或函、批文;行政区域内调动的,办理转移业务;行政区域外调动的,一般情况下办理异地转移业务,特殊情况下办理销户业务,提取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第三章 提取流程

第二十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职工给管理中心提供所需证明资料及《韩城市住房公积金使用审批表》,《韩城市住房公积金使用审批表》由单位联络员填写相关个人信息,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受理提取业务的管理人员要认真核实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并与申请人在管理系统数据库中有关个人身份证号码、账户等相关信息进行核对;然后提交管理科负责人审批,审批准予提取的,即日下账处理;审批不予提取的,应即时告知本人,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备注:审核中对一人多户的,管理人员要告知职工作销户或转移并户处理。

(三)公积金管理科在下账处理当日上报公积金财务科,公积金财务科网上银行即日内完成转账支付。

(四)提取办理时限从管理人员受理、审批、下账、市中心公积金财务科完成网银支付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如遇节假日、年度结息、月末结账自动顺延).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对仿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资料等骗提套取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取消职工五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相关信息依法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将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此前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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